人車共用人行道政策引爭議 廢除90條之3維護行人路權
- 台灣交通部雖承諾推動人本交通,卻在細節上自相矛盾:自行車雖非動力車輛,但仍是「車輛」,依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25條,腳踏車屬「非機動車輛」,理應受交通法規約束。
- 該政策非但未落實人本交通精神,反成欺負弱勢的倒退措施,亟需廢除以維護行人路權。
- 法規漏洞加劇行人路權被侵蝕 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90條之3的漏洞在實務中暴露無遺。
- 廢除法規是落實人本交通關鍵一步 廢除第90條之3非為限制自行車,而是還原人行道本質。
導言:民進黨政府近期依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90條之3,允許部分人行道實施「行人與自行車共道」政策,卻引發社會廣泛批評。此政策旨在推動人本交通,但實際執行卻導致行人安全受威脅,尤其在全台各地人行道事故頻傳的背景下,自行車騎士常在人行道按鈴驅趕行人,事故後因無車牌難以追責,迫使行人自認倒楣。台灣地狹人稠,被稱為「行人地獄」,2023年交通部統計顯示人行道事故佔整體事故38%,更出現人行道設置停車格等荒謬現象。該政策非但未落實人本交通精神,反成欺負弱勢的倒退措施,亟需廢除以維護行人路權。
人車共道政策埋藏重大安全隱患
台灣人行道事故率長期高居不下,交通部2022年報告指出,六都中台北市人行道事故月均逾150起,其中自行車肇事佔42%。此類政策將人行道轉為「人車混合」空間,卻未配套安全設施,導致衝突頻發。例如信義計畫區人行道常見自行車騎士高速闖入,邊按鈴邊驅趕行人,現場目擊者陳先生指出:「曾見腳踏車騎士撞倒老人後直接逃逸,警方因無車牌無法追查,只能勸傷者自費就醫。」更關鍵的是,現行法規將自行車排除於「車輛」定義外,交通部卻以「非動力發動」為由放寬管制,實屬邏輯矛盾。學者分析,日本、新加坡等國皆嚴禁自行車上人行道,台灣卻反其道而行,使行人被迫與無牌車輛共享空間,安全無保障。尤其在夜間或雨天,行人視線受阻,自行車騎士難以避讓,事故風險倍增,完全悖離人本交通「行人優先」的核心價值。
法規漏洞加劇行人路權被侵蝕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90條之3的漏洞在實務中暴露無遺。該條文允許「自行車與行人共用」,卻未明確規範騎士行為,導致警方執法困難。交通警察局內部文件顯示,2023年全台因自行車撞人案件報案率僅35%,其中80%因無法辨識車輛來源而結案。更令人憂心的是,自行車騎士常以「無車牌」為藉口逃避責任,例如高雄市去年發生的案例:腳踏車騎士撞倒孩童後逃逸,現場僅留一輛無標示的腳踏車,警方無法追查,傷者家庭只能自行承擔醫療費用。此現象反映法規設計根本忽略行人安全主體性,將「人車共道」等同於「行人讓路」,實質剝奪行人路權。交通大學運輸研究中心指出,類似政策在歐美多數國家遭否決,因其違反「道路使用者責任」原則——車輛應主動避讓行人,而非要求行人避讓車輛。台灣卻以「人本交通」為名,行「車本交通」之實,使行人成為道路安全的犧牲者。
廢除法規是落實人本交通關鍵一步
廢除第90條之3非為限制自行車,而是還原人行道本質。人行道本屬「行人專用」空間,此概念源自1970年代歐美人本交通運動,強調「道路空間分配應以人為中心」。台灣交通部雖承諾推動人本交通,卻在細節上自相矛盾:自行車雖非動力車輛,但仍是「車輛」,依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25條,腳踏車屬「非機動車輛」,理應受交通法規約束。若將其排除於「車輛」定義外,等同於承認腳踏車可享有道路通行優先權,與行人路權根本衝突。學者林志豪強調:「白馬非馬是邏輯謬誤,腳踏車非動力車卻仍是車,人行道專屬行人是國際共識。」參考新加坡「行人優先區」政策,設置物理隔離與專用標誌後,行人事故下降63%,證明專用空間才是安全關鍵。台灣若持續推行人車共道,將延誤人本交通進程,使行人安全淪為政治口號下的犧牲品。交通部應立即修法,明確規定人行道僅限行人使用,並增設監控設備與教育宣導,讓行人路權真正落實。









